为造福社会,促进和谐,进一步推动基金会公益项目的开发和管理,保证捐资项目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捐资项目应符合基金会宗旨:“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支持社会慈善事业,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二)项目开发原则:公益项目开发应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符合党和国家政策,并作为政府民生政策的补充,以民为本,扶助贫困群体。
(三)项目立项程序:
1、由事业处或受助单位提出申请意见,并提供相应资料。
2、由基金会组织人员进行调研,提出调研报告,并提出项目立项理由及有关方案。
3、调研报告和项目方案送交理事长或全权负责人,并决定是否提交理事会。
4、经理事长或全权负责人研究决定后(或提交理事会研究后)确定立项。
5、根据项目立项的内容和要求,基金会与相关单位或职能部门协商,具体形成项目实施办法,并以基金会文件形式发出。
(四)项目实施办法:公益项目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或具体受助单位组织实施,并提出实施具体内容和方案,报送基金会审核同意后,由委托单位负责落实。
(五)项目跟踪管理:每年年终,由项目实施委托单位写出项目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形成材料,报送基金会。基金会组织人员进行检查落实,并对反馈的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六)公益项目的社会效应、调研反馈情况,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