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福建省龙岩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性质: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支持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李新炎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龙岩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西路39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开展扶贫、助困、助孤、助医、助侨、赈灾等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项目;
(二)资助开展助教、助学活动,支持教育事业发展项目;
(三)资助开展扶持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社会公益事业活动项目;
(四)扶持经理事会许可的其他的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上届理事会和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组织全部候选人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二)罢免、增补理事需要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基金会资金投资运营、捐助等情况及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四)理事有权在理事会上就所关注的问题对秘书长提出质询,要求其做出解释;
(五)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义务:
(一)谨慎勤勉的履行职责,监督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二)理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三)理事对任职期间知悉的基金会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五年内存续;
(四)理事会决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对参与该决议的理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五)理事执行基金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基金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和主持。由1/3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要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到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当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驻会理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驻会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秘书长不能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党建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基金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基金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基金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的捐赠;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组织募捐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收捐赠的物资无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范围;
(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三)行政办公经费支出。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须严格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不定期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需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额数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11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并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