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基金会正常、规范运营,参照龙岩市直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基金会理事会下设三个工作机构:
1、秘书处:负责基金会人事、档案、宣传、接待、对外联络、会务等有关事务工作。
2、事业处:负责基金会各项公益项目的设立、调研、检查、落实、反馈等有关工作。
3、财务处:负责基金会基金来源筹集、管理、发放、税务申报、财务审计、年检、后勤等有关财务工作。
二、人员聘用和管理:
(一)基金会驻会理事管理办法:
1、基金会聘请有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已退休的基金会理事为驻会理事,驻会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2、驻会理事应每天到基金会上班,有事无法上班应向秘书长请假。
3、驻会理事每月给予适当工作补贴,补贴数额由秘书处研究提出意见,并报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全权负责人审批。
4、驻会理事应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加强学习,热爱慈善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每年年终驻会理事进行年终座谈小结,并向基金会提出积极建议。
(二)基金会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1、基金会聘请少量热爱慈善事业,有一定学历和工作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基金会日常事务工作。
2、聘用人员应实行2—3个月的工作试用期。试用期满,工作称职的人员由基金会正式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3、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相应的工资报酬。由秘书处研究提出意见,并报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全权负责人审批。
4、聘用人员应遵守基金会的各项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工作,有事离开工作单位须向秘书长请假。
5、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应予每年进行自我小结,并由秘书处组织进行年终考核和评定。
6、聘用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基金会应提供机会,组织聘用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和资格考试,努力适应社会对慈善事业的发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