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证书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证书管理的合法想、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基金会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及其他相关证书。
第二章 证书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挂在本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基金会秘书处派专人稳妥保管,并负责证书的年检、项目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四条 证书原件一般不借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需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秘书处派人陪同前往,并在外出使用证书原件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借出,并及时归还。原件使用情况应详细登记备案。
第五条 使用基金会证书复印件,须填写证书复印件使用申请表,经秘书长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秘书处出具的法人证书复印件上需注明用途、提交给何部门,并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六条 证书有效使用期限内,基金会秘书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七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
第八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