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龙岩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机构设置与人力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第二条 理事会为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下设三个工作机构:
(一)秘书处:负责基金会人事、档案、宣传、接待、对外联络、会务等有关事务工作。
(二)事业处:负责基金会各项公益项目的设立、调研、检查、落实、反馈等有关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基金会基金来源筹集、管理、发放、税务申报、财务审计、年检、后勤等有关财务工作。
第三章 人员聘用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进行人力资源规划,人员编制遵循机构精简、人员精干、工作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聘用人员的基本原则是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第五条 招聘渠道:内部推荐;基金会官网及各相关公众平台;教育院校;招聘广告;人才中介机构等。
第六条 副秘书长级别以下拟招聘人员由秘书长确定是否录用,并报理事长备案。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招聘由理事长确定是否录用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基金会应聘人员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职称证书原件、个人简历、健康体检证明及个人申请等相关材料,由基金会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用人部门及上级领导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面试。面试通过后,签订《劳动合同书》,进入试用期。试用期满转正时,由用人部门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培 训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员工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
第九条 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
第十条 培训记录和数据由秘书处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第十一条 凡受训人员在接到培训通知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组织单位报到,特殊情况不能参训,应经各部门领导批准。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对基金会聘用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次年春节前完成。
第十三条 考核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要严格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领导考核与自我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
(一)考核优秀的基本标准:
1、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
2、本年度工作表现出色,有显著成绩,为基金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3、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4、全年全勤。
(二)考核称职的基本标准:
1、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2、能较好的完成本职工作;
3、没有无故缺勤现象。
4、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核评为不称职:
(1)违反法规或纪律,情节严重,受到各类处罚的;
(2)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3)因个人不当行为造成基金会名誉和经济损失的;
(4)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的;
(5)事假全年累计达到50个工作日以上的。
5、不参加考核人员范围:
(1)工作未满三个月的人员;
(2)病假全年累计满6个月的。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和年度考核结果,理事长或秘书长对考核优秀和称职者可以给予适当的表扬或奖励。
第十六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时,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一)工作不认真,上班从事与基金会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不服从合同规定范围的调动或工作分配;
(三)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外事纪律等。
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基金会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薪 酬
第十七条 基金会各类员工的待遇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基金会聘用人员待遇参照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相应的工资报酬。由秘书处研究提出意见,并报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全权负责人审批。
(二)借用外单位员工参照所属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由项目经费中支付,标准由三方(基金会、项目劳务派遣单位、员工个人)共同约定;
(四)基金会聘用的退休人员,参照有关事业单位返聘人员的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的具体约定执行。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聘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本着“双向选择”的原则,经基金会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 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工作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或违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对基金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人员之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严重违反基金会的规章制度,或严重扰乱工作秩序,使基金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3)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员工与基金会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之后,仍有义务维护基金会的名誉和形象,有对基金会未公开的工作和相关涉密事项进行保密的责任。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基金会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的,基金会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岗位工作需要,员工经基金会考核合格的,基金会及员工协商一致后,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