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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炎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福建省龙岩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保障善款的筹集、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财务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物资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管、财务决算、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和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  李新炎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体系由本制度和各项管理细则(包括:重大事项报告和财产管理制度差旅费管理办法、工资补贴标准意见等)共同组成。各项具体管理制度李新炎慈善基金会章程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制订并实施。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财务处负责。

第五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章执行,并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按照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每年接受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年度审计结果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基金会每年初要根据上年基金余额情况、年度工作计划等,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每年年初做好预算工作,编制预算报告,向理事会报告,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报表,接收审计部门监督。理事会应定期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汇报。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自觉接收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基金会募集资金、接收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收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第十五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户,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或个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或个人报告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凡收到捐赠所得的现金或支票,应当向捐赠者开具捐赠专用票据,并将现金或支票及时缴入银行。

第十七条 捐赠物资需及时开具捐赠物资票据,并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

第十八条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与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取得的收入,应当计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的财产将严格按照本会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支出。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用于慈善活动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慈善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一)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慈善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慈善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

政办公支出。主要为:

(一)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

(二)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

费用。

    (三)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二十八条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对于没有约定的:

(一)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不得超过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管理费用支出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须严格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会票据主要涉及捐赠票据、支票。

第三十一条  支票管理

(一)出纳向各开户银行购置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须妥保管。

(二)现金支票只限于出纳领用备用金及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三)领用转账支票,事前需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出纳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出纳注销。

(四)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三十二 捐赠票据管理

各种捐赠收入所使用的票据和往来收款收据均由出纳统一向财政部购买、结报。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涂改销毁。

 

第七章  物资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三十四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2000 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三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三十七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上述物资财产分别由专人建立财务账册,由财务每年一次进行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报秘书长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管

第三十八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财经纪律,促进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九条  财务分析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基金会财会人员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提交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一条  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事一报,及时报销,保证支出行为的完整性。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且符合财务规定,有用途标注、经办人员、证明人员签字和相关附件。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九章  财务决算

第四十二条  年度财务决算时年度会计期间慈善项目和公益项目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得审计。

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人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本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说明等。

第四十七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及时在基金会网站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本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