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2018〕5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福建省拓福文教基金会
2.厦门市陈嘉庚教育基金会
3.福建省商盟公益基金会
4.福建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晋江市安海教育发展基金会
6.福建省邓子基教育基金会
7.福建省龙岩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
8.福建省林文镜慈善基金会
9.福建省担当者行动教育基金会
10.三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1.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正祥教育基金会
13.福建省闽南文化发展基金会
14.福建卢嘉锡科学教育基金会
15.福建农林大学安溪茶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6.永安市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17.福建省安发高益槐科技教育发展基金会
18.南安市第一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厦门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20.福建自然门教育发展基金会
21.福建省兴业证券慈善基金会
22.福建省恒申慈善基金会
23.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4.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25.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6.福建省海峡环保基金会
27.福建省扶贫基金会
28.厦门市红十字基金会
29.福建省志愿服务基金会
30.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31.厦门市教育基金会
32.华侨大学教育基金会
33.厦门中山医院基金会
34.寿宁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35.漳州市陈金才慈善基金会
36.尚德教育基金会
37.南安市仑苍镇教育发展基金会
38.建宁县伊家乡天坪扶贫开发基金会
39.厦门建安慈善基金会
40.泉州市黄福阳教育基金会
41.福建省德诚慈善基金会
42.福建省发树慈善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