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政策法规​>>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一)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未满1年,尚未全面开展慈善活动的;
  (二)慈善组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突发性增长的;
  (三)慈善组织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突发性增长的。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或者管理费用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